(2014)历城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济南力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与杨祥涛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力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杨祥涛,董圣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467号原告济南力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广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掌士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燕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琴英,经理。被告杨祥涛,男,生于1982年8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董圣君,男,生于1981年12月3日,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原告济南力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杨祥涛、董圣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力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广升及其委托代理人燕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杨祥涛、董圣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力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该被告将原告从上海庆豪塑料托盘有限公司购买的型号为QH-1211S2的一体网格双面塑料托盘由上海漕泾镇送至济南市工业北路,运输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至1月15日,但直到约定时间原告仍未收到货物,原告的货物在运输到莱芜市雪野高速公路出口时,车辆半挂车轮胎起火引燃车上的货物导致原告价值162500元的货物烧毁。后原告了解到,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委托其运输的货物私自转委托给被告杨祥涛所有的由被告董胜君驾驶的鲁J485**号大货车运输。现因三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货物被烧毁,并且因该货物未及时送交济南普利斯公司而使原告承担交货不能的责任,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总价款1625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4月9日为2450元,并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一切诉讼费用。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杨祥涛、董圣君均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2月24日,原告与上海庆豪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塑料托盘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该公司型号为QH-1211S2的一体网格双面、规格1200﹡1100﹡150蓝色塑料托盘,单价305元∕块,数量2500块,金额762500元,运输方式汽运,费用承担由需方承担,结算方法及期限为款到30%后供方安排生产,余款出货前付清,标的物所有权自需方付款后转移,2014年1月10日前交500片,余2000片3月份完成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上海庆豪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分两次分别支付货款45750元、106750元,合计货款152500元,该公司为原告开具金额分别为61000、91500元的两张增值税发票。2014年1月13日,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邓全发为原告出具派车单,其中载明:台号113#,发货单位邓老板,货名塑料盘,卸货地点济南历城区工业北路,全程运价7200元,驾驶员董圣君,车号鲁J485**,派车人邓。2014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该公司承运货物双面网格,件数500托盘,该公司按原告要求,将原告在上海金山漕泾镇的货物送至卸货地点山东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运输时间2014年1月14日至1月15日,承运费总价7200元,货到付款。该公司工作人员邓全发在合同承运方落款代表人处签名。当日,上海庆豪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按照派车单载明的内容将型号为1211S2的一体网格双面500片交由鲁J485**车辆驾驶人员被告董圣君运输。2014年1月15日上午9时06分左右,运送货物为塑料托盘的鲁J485**车辆在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高速路收费站出口处因半挂车轮胎起火,引燃了车厢装运的塑料托盘,车上人员报警后,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出警将火扑灭,燃烧后的货车已面目全非。另查明,鲁J485**大型货运汽车为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06年10月13日在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初始登记,车辆所有权人杨祥涛,住所地址山东省肥城市老城镇河东村169号。上海华环货物运输市场席位信息员和驾驶员卡信息打印备案单显示:驾驶员董圣君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塑料托盘购销合同、派车单、货物运输合同、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莱芜市公安消防支队莱城区大队的出警证明、莱芜消防信息网页资料、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资料、上海华环货物运输市场出具的备案单以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广升及其委托代理人燕泽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因三被告缺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选择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依据原告与上海庆豪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塑料托盘购销合同的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需方付款后转移,原告向上海庆豪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分两次支付货款合计152500元后,原告即取得该塑料托盘的所有权。原告将其购买的塑料托盘委托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后,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将该批货物交由被告杨祥涛的车辆运输,并由其驾驶员被告董圣君具体负责,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车辆半挂车轮胎起火被引燃,导致货物被烧毁灭失。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确定的承运方,负有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合同义务,被告董圣君作为具体负责运输货物的车辆驾驶员,亦应保证承运货物及时、安全地运抵目的地,运输途中因承运车辆半挂车轮胎起火,致使该批货物被引燃烧毁灭失,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董圣君均未尽到相应的安全运输保障义务,该行为与货物被烧毁灭失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董圣君对此具有主观上的共同过失,共同侵害了原告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董圣君作为实际承运车辆的驾驶员,其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实际承运车辆的车主被告杨祥涛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总价款162500元,鉴于原告向上海庆豪塑料托盘制造有限公司购买的塑料托盘在2014年1月10日前交付500片,其支付的价款为152500元,原告与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托运件数亦为500片,故本院仅支持被告应赔偿的货物价款为152500元,其他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力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损152500元。二、被告上海清群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济南力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52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一、二项,限被告上海群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杨祥涛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济南力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0元,分别由原告负担218元,被告上海群清物流有限公司、杨祥涛负担33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桂华代理审判员 陈世海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