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西民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赵忠孝与高东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西民保字第40-2号申请人赵忠孝,男,汉族,1945年出生,住辽源市。被申请人高东,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辽源市。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辽西民保字第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要求撤销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高东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