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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西民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赵忠孝与高东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西民保字第40-2号申请人赵忠孝,男,汉族,1945年出生,住辽源市。被申请人高东,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辽源市。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辽西民保字第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要求撤销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高东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