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开民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韩小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1086号原告韩小梅,工人。委托代理人顾峰,射阳县盘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负责人徐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伟,原告韩小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小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小梅负担。审判员 郭志俊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