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迟行久与郭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迟行久,男。委托代理人:何革,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林军,男。申请执行人迟行久与被执行人郭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赔偿款7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750元。执行费1021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王颢燃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