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二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景太与李世春、单庆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太,李世春,单庆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集民二初字第576号原告刘景太,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李世春,男,个体,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单庆祥,男,个体,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刘景太与被告李世春、单庆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景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谢连群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震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