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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诉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吴红与魏国和、方道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国和,方道明,吴红,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诉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国和。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道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朱今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魏国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法定代表人方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魏国和、方道明因与被上诉人吴红、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明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国和、方道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智玲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金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