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杨某甲,男,2005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法定代理人李俊华,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陵县。被告杨某乙,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