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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杨某甲,男,2005年6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法定代理人李俊华,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陵县。被告杨某乙,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