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某诉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冯华平,平昌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