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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某诉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江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冯华平,平昌县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白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