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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曾光芬与曹高、李凤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芬,曹高,李凤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曾光芬。被告曹高。被告李凤梨,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洞新居委会八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芬诉被告曹高、李凤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光芬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高、李凤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长  XXX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胡元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颗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