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曾光芬与曹高、李凤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光芬,曹高,李凤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曾光芬。被告曹高。被告李凤梨,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洞新居委会八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光芬诉被告曹高、李凤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光芬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高、李凤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长 XXX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胡元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颗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