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一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井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井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1733号原告: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葛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亮,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井海,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