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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美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文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美刑初字第498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强,男。因本案于2014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4)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冠亚、被告人王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文强在海口市美兰区东门菜市场新民东路67号门口处,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杨XX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文强身上扣押毒资人民币120元、毒品一小包、手机一部,从杨XX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从杨XX身上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888克;从被告人王文强身上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130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XX的证言,到案经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相片,户籍证明,毒化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19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净重0.5195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1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史燕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克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