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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刑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郝志峰犯强奸、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法刑执字第922号罪犯郝志峰,男,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盂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了(2004)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郝志峰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减刑二年;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郝志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志峰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4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制鞋加工的手工辅助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郝志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志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审判员 张 康代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