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所清与被执行人季德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所清,季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张所清。被执行人季德祥。申请执行人张所清与被执行人季德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季德祥应给付申请人张所清经济损失6250.83元、案件受理费35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6300元并已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付),申请人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