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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谭发民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谭发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人和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708177-1。法定代表人:张永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俊权,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长。委托代理人:赵惠婷,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被申请执行人:谭发民,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工商处字(201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决定,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14年7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开工商处字(2014)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开工商处字(201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其申请执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开工商处字(201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