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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泊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旭与王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王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泊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王旭。被告王运海。委托代理人王忠纬。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王运海、卢妹荣向原告借款7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卢妹荣于2014年2月11日因病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运海于调解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800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