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泊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旭与王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王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泊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王旭。被告王运海。委托代理人王忠纬。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王运海、卢妹荣向原告借款7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卢妹荣于2014年2月11日因病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运海于调解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8000元。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治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