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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刑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李红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红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刑执字第1125号罪犯李红星。1994年8月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06年1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8年10月27日。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撤销被告人李红星的假释,以被告人李红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余刑二年九个月十四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于2014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以罪犯李红星在服���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李红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红星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红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退赃情况及考核积分,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红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侯圣春人民陪审员  步翠银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