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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3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何雪梅与颜宁、宗俊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雪梅,颜宁,宗俊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3839号原告何雪梅,农民。被告颜宁,农民。被告宗俊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雪梅与被告颜宁、宗俊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雪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颜宁、宗俊玲所有的价值732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数额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雪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颜宁、宗俊玲所有的价值732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数额的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万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鑫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