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金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阳赵后云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赵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金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被执行人赵后云,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金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后云在六安市望城街道望城村民委员会有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后云在六安市望城街道望城村民委员会有土地补偿款壹万贰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员 郭向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