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顾锡培与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锡培,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顾锡培,男。被告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锡培与被告无锡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锡培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顾锡培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鲍钰鸣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