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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敬与被执行人贾元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敬,贾元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谭敬,男,出生于1977年3月20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贾元洪,男,出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贾元洪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元洪的银行存款174029.60元(其中本金117913元、受理费1329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1668元,违约损失5199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显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 程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