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亚冰与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冰,高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李亚冰,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扬,男,汉族。原告李亚冰与被告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亚冰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为824元,由原告李亚冰负担。审判员 郭国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