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民一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2063号原告:崔某,女,汉族,居民。被告:管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云,临沂正源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诉。审判员 凌宗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红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