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广东省恒通工贸发展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姚爱武,广东省恒通工贸发展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安倍悟(ABESATORU)委托代理人:李锋,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爱武,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审被告:广东省恒通工贸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舒达文。上诉人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旺美思佰乐(广州)商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36号太阳新天地购物中心负一层B124商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