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连执行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陈春玲诉雷存斌、蓝燕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玲,雷存斌,蓝燕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行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玲,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谢琼书,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存斌,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蓝燕晶,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春玲与被执行人雷存斌、蓝燕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存款,仅发现被执行人雷存斌有小型汽车两辆。法院已于2014年5月26日依法裁定冻结、扣押该车辆,但因不知车辆下落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执行。待有被执行人下落时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曾 沁执行员 :郑永祥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 曾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