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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赵某乙、彭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矿刑初字第47号被告人赵某甲,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5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取保候审。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8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8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辩护人丁宇婴,河北正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乙,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5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取保候审。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8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8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治国,河北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以矿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赵某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彭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亚楠、赵秀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丁宇婴、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治国、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0月,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两兄弟商议从事制售假印章的生意,后主要由赵某乙负责通过网络与客户联系,赵某甲负责在其租住的民房内制作印章并为客户送货交易。2014年4月21日,公安人员在赵某甲处查获激光雕刻机2台、电脑2台、SD卡1张、印章模具287枚、假机动车驾驶证1本。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数据检验,从扣押的电脑主机及SD卡中提取出制作的多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图片。2.2013年9月左右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通过张贴小广告等形��在石家庄市及周边县招揽办证、刻章业务,接到业务后到他人处定制假证、假章转卖牟利,其中部分假章由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提供。2014年4月14日,彭某与霍某在石家庄市世纪公园西门交易假驾驶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日,在彭某住处搜查出假身份证3张、假居民户口本1本及“河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河北省石家庄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等假印章。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乙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称自己没有参与刻制印章。辩护人王治国辩称,起诉书中所称“井陉县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多年,法律保护的是现存的政府机关的利益,指控被告人赵某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相对次要辅助的地位,虽不是一个标准的主从犯问题,但有可从轻的情节。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兄弟二人商议制作假印章,并合伙购买激光雕刻机1台,印刷名片向他人发放,招揽生意。之后,赵某乙主要负责在石家庄市煤机街与槐北路交口附近其经营的文印店内通过QQ联系业务,赵某甲主要负责在白佛村二人租住地刻制假印章并送货交易。被告人赵某甲另制作假驾驶证一本自用。2014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甲衣服口袋里搜出假的C1D小型汽车驾驶证1本;在石家庄市白佛村二被告人的租住处搜查出激光雕刻机2台、各类印章���具287枚、黑色HEDY牌台式电脑主机1台及SD内存卡1张。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数据检验,从扣押的电脑主机及SD内存卡中提取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北省卫生厅”、“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极县人民政府”、“鹿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井陉县经济委员会工资福利专用章”、“井陉县劳动人事局工资福利专用章”、“井陉县工业局劳动工资专用章”、“井陉县经济贸易局劳动工资专用章”、“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河北工程大学”、“山西省盂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南和支行业务专用章”、“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款台收��章”、“石家庄市良村热电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河北慈航医药有限公司”、“河北远信景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印章图片。(二)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在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县区张贴办证、刻章小广告招揽生意,接到业务后,根据客户需要,在他人处定制假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后转卖牟利。其中,部分假印章在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处制作。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彭某在石家庄市世纪公园与霍某交易假驾驶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被搜查出假驾驶证二页。当日,公安机关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东王丁科院小区彭某的住处搜查出办证刻章小广告2865张、假身份证3张、假户口簿1本及“河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河北省石家庄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等各类假印章14枚。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乙于2014年5月8日18时投案至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并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其欲办理一个假的C1驾驶证,在矿区通过办证小广告上的联系电话和QQ联系到办假证的人,并将办假驾驶证所需的资料通过QQ邮箱发过去,做好后双方电话约定4月14日在石家庄市世纪公园交货,价格为300元。当日双方交货时被抓获。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其来到石家庄,其弟赵某乙说刻假章比较挣钱,二人就商量好制作假印章赚钱。赵某乙从网上买了一台雕刻机,后二人在赵某乙的复印店里印制了名片,并将名片在裕华区的复印店里发放,跟复印店的人说是刻假章的,名片上有其手机号和一个QQ号,QQ号网名是“赵杰”,其与赵某乙对外都说叫“赵杰”。这些复印店需要刻章的话,通过QQ联系,然后把需要做的样本在线或QQ邮箱发过来,其根据样本把印章做出来后再给客户送货。开始的时候二人在租住的白佛村平房内一起刻制假印章,因赵某乙刻的印章不好,后来就由其负责刻假章及送货,赵某乙负责在复印店里通过QQ联系业务,其忙的时候赵某乙也帮着送货。二人一共卖出去三百多个假章,一般都是公章,有房产证上的、户口页上用的派出所章、税务登记证上的、烟酒的、财务的、发票章等,政府单位的章、公司的章都做过。平时刻的假章大部分都不留底,租住的平房处的台式电脑里存着一些,还有内存卡里存着一些。其给一个三十多岁的湖南“大哥”做过十几个假印章,有公司的印章、也有政府的印章和医院的印章。其还在复印店里给自己做过一���假的驾驶证。3.被告人赵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始在石家庄市经营文印店,后其兄赵某甲到石家庄与其共同经营。2013年下半年,其见做单位、公司的印章能挣钱,就和赵某甲商量自己刻印章挣钱,赵某甲同意了,后二人便用文印店的钱,由其操作从网上购买一台激光雕刻机,放在二人租住的白佛村平房内。之后二人又在文印店制作一些名片到处发,名片上有手机号和QQ号,二人对外都说叫“赵杰”。手机号是赵某甲在使用,QQ号是其在网上申请,名字叫“赵杰”,一直在文印店的电脑上自动登录。有客户联系业务后,二人就开始刻章,因其刻的不好,都是由赵某甲操作机器刻制。其有时在店里通过QQ接收客户发过来的刻章样本,赵某甲从店里把样本取走后,回到白佛村制作,做好后送到客户手里,其也送过两、三次货。刻的印章大部分���是公司、商店一类的,也有个人的章。后其跑一些工地上的活儿,刻章的事情大多由赵某甲负责。赵某甲前后给过其四次钱,约3000多元。4.被告人彭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9月开始在石家庄卖假证件和假公章,其在石家庄市区、元氏县、井陉县、矿区等地的街道上贴制小广告,有需要的客户和其联系后,其根据客户提出的要求联系上线制作,做好后卖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做假证件的在邢台市,做好后那边通过客车或快递发过来;做公章的是个叫“赵杰”的男子,其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将客户要求发给“赵杰”,做好后两人当面交货。其一共卖了四十多个假证件和十几个公章,假证件有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出生证、电工证、诊断证明等证件;假公章都是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司单位的公章等。5.证人席某(被告人彭某之妻)的证言,证实其丈夫彭某自2013年7月起在石家庄贩卖假证件和假印章,贩卖过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离婚证、房产证、出生证、电工证、诊断证明等证件及一些政府部门和公司单位的公章。其有时帮彭某接电话及送货,2013年其曾接过一个自称赵杰的男子打来的电话,让去拿刻好的章,后彭某去拿了;2014年2月份,其曾将一个电工证复印件及一个高中毕业证复印件送货给两个男子。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一自称“赵杰”的男子到其店内发了一张名片,名片上有手机和QQ号等联系方式,该男子说有刻章业务可以联系。后有人找其刻章时,其就与该男子联系,通过QQ号把需要刻的章发过去,并将要求告知,刻好后该男子将章送过来。其找该男子刻过彩页上用的广告章、支票上用的长条章、公司、个体商户的公章等。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初之间,其接过几个刻章的生意,通过派发的名片,其联系到一个自称“赵杰”的男子,通过QQ号把要刻的章和要求发过去,刻好后该男子送货过来,刻的章有海鲜城的公章、法人公章、财务章等。8.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各4份,证实2014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彭某手中搜查出假驾驶证二页,假驾驶证正、副页姓名均为霍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东王丁科院小区彭某的住处搜查出办证刻章小广告2865张、假身份证3张、假户口簿1本、各类假印章14枚、黑色鑫诺牌电脑主机1个、标有“霞”字的牛皮纸袋10个;2014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甲衣服口袋里搜出C1D驾驶小型汽车的驾驶证1本、C4D驾驶摩托车的驾驶证1本;在石家庄市白佛村赵某甲的租住处搜查出精科激光雕刻机1台、中科激光雕刻机1台、黑色HEDY��台式电脑主机1台、SD内存卡1张、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及各类印章模具287枚。上述物品均已被扣押。9.物证:被扣押的激光雕刻机、印章模具、电脑主机、SD内存卡、小广告、假印章、假驾驶证、假户口簿、假身份证及牛皮纸袋。10.石家庄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电子数据报告3份,证实:①经对从被告人赵某甲住处搜查出的电脑主机的硬盘进行检验,在“E:U盘2013年12月26日”路径下检到198个图片文件,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北省公安厅户口专用”、“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河北省建设厅证书专用章”、“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石家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无极县人���政府”、“鹿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石家庄市公安局建安路派出所户口专用”、“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款台收款章”、“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河北工程大学”、“山西省盂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石家庄市良村热电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南和支行业务专用章”、“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上海荣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等印章图片。②经对从被告人赵某甲住处搜查出的SD内存卡进行检验,检到“井陉县经济委员会工资福利专用章”、“井陉县劳动人事局工资福利专用章”、“井陉县工业局劳动工资专用章”、“井陉县经济贸易局劳动工资专用章”、“河北省井陉县磷肥���”、“河北省井陉化工化肥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专用章”、“河北慈航医药有限公司”、“河北远信景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图案等14个图片文件及1个名为“贷款划付委托书”的word办公文档,该文档内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三三〇二厂计量室,检定专用章(45*33),测试专用章(45*33),校准专用章(45*33)”。③经对从被告人彭某处搜查出的电脑主机的硬盘进行检验,在“D:ProgramFilesTencentQQUsers”路径下检到QQ登录号码249××××3952与18个QQ号码的聊天记录(含图片文件)。11.辨认笔录4份,分别为彭某、王某、李某对赵某甲的辨认及赵某甲对彭某的辨认。12.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份,证实被告人彭某于2014年4月14日下午在石家庄市世纪公园西门与霍��交易假驾驶证时被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甲于2014年4月21日在石家庄市煤机街与槐北路交口附近一文印店内被抓获归案。13.石家庄市公安局井陉矿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1份,证实2014年5月8日18时,被告人赵某乙到该队投案自首,经审讯,其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4.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违反国家管理法规,未经许可,私自购买雕刻机等工具,由被告人赵某乙负责联系业务,被告人赵某甲负责操作机器进行制作及送货,二人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印章后,将伪造的假印章予以销售,被告人赵某甲另私自伪造假驾驶证一本,二被告人的行为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侵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的声誉,破坏��会管理秩序,侵犯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管理法规,为谋取利益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国家机关的印章是国家机关表明主体的专用章,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文书材料经加盖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国家机关虽然已撤销或变更,但经盖国家机关的印章的材料却依然有效,国家机关的印章不因机构被撤销而改变其国家机关印章的事实,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私自刻制,且被告人赵某乙、赵某甲亦伪造现行其他国家机关的印章,辩护人王治国关于被告人赵某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乙积极提议、积极出资购买机器、印发名片、联系客户并参与送货,起着重要作用,辩护人王治国关于被告人赵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处于相对次要辅助的地位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乙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罪行,系自首,对其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被告人赵某乙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被告人彭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四、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彦涛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