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兵伟与陈洪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兵伟,陈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484号申请执行人郭兵伟,男,1966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洪强,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本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洪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武 浩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松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