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杨凯 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2871号罪犯杨凯,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2004年9月28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安市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5596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凯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1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9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3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3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17日止)。2014年9月2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桐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考试成绩合格。在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的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帮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