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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钢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金海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好人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金海洋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好人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钢商初字第312号原告:莱芜市金海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增奎,该公司经理。被告:莱芜好人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丽敏,该公司经理。原告莱芜市金海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好人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好人钢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市金海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好人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财产保全费130元,由原告莱芜市金海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