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中刑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国卿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刑执字第874号罪犯黄国卿,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广西省荔浦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于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以罪犯黄国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2014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1年5月至2014年6月的计分考核中,先后获得监狱表扬21次,单项表扬2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缴纳罚金3000元。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卫真审判员 刘定丰审判员 谭品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