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潜民二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徽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与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二初字第00323号原告:安徽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余杰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宗信,男。法定代表人:陆建中,该公潜山县梅城镇姚冲小区同心路228号。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潜山县金鹭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安徽新色彩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 翎审 判 员  黄皖成人民陪审员  桂淑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