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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8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张守福、宋吉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张守福,宋吉玲,宋吉粉,杨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889-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83号。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张守福。被执行人宋吉玲。被执行人宋吉粉。被执行人杨子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烟牟商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守福、宋吉玲、宋吉粉、杨子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孙永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