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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异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日照鼎天农资公司对农联社申请执行侍慎文等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侍慎文,张雪梅,王郡,凌在霞,张生素,高春娟,韩艳梅,徐贞彩,刘自涛,张远浩,孟凡谢,张桂峰,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异字第33号案外人:日照市鼎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侍慎文。被执行人:张雪梅。被执行人:王郡。被执行人:凌在霞。被执行人:张生素。被执行人:高春娟。被执行人:韩艳梅。被执行人:徐贞彩。被执行人:刘自涛。被执行人:张远浩。被执行人:孟凡谢。被执行人:张桂峰。被执行人:罗兰。本院在执行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侍慎文、张雪梅、王郡、凌在霞、张生素、高春娟、韩艳梅、徐贞彩、刘自涛、张远浩、孟凡谢、张桂峰、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日照市鼎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日照市鼎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称:一、持卡人张远浩是我公司的机修采购人员。2014年6月经人介绍,我公司招聘其从事机修工作,并同时从事机器和机修采购工作。二、张远浩银行卡中86000元是我公司交由其暂时保管、用于公司采购设备的公款。2014年9月10日我公司与山东中正化肥有限公司达成购买化肥设备一套的协议,价款86000元,约定验货时付款。因考虑到大额现金不便携带,9月16日安排从会计宋桂兰账户通过网银将货款86000元转入张远浩持有的银行卡。9月17日张远浩告知我公司其银行卡中提货款86000元被冻结,无法提取支付货款,经了解是被你院冻结。三、异议人是银行卡中86000元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予以解封。张远浩因职务行为暂时保管异议人的货款,异议人才是合法所有权人,不应当保全异议人的财产。请求解除对中国农业银行卡中86000元现金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鼎天公司所提执行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执行异议应予依法驳回。一、被执行人张远浩并非鼎天公司的机修采购人员。张远浩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仅以聘用协议书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明显不能成立,向你院提交的聘用协议书、工资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信。二、鼎天公司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可以证明张远浩银行卡中的86000元是公司采购设备的公款。银行账户实行实名制之后,其资金所有权归属应当而且只能按照登记的开户人确定。三、张远浩个人银行卡中的86000元应归张远浩所有,鼎天公司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本院查明: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侍慎文、张雪梅、王郡、凌在霞、张生素、高春娟、韩艳梅、徐贞彩、刘自涛、张远浩、孟凡谢、张桂峰、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5日作出(2011)沭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侍慎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其他十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侍慎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侍慎文负担。因被告未按时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沭执字第96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2)沭执字第9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远浩的银行存款11万元。同日,冻结了张远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常林支行的XX账户存款11万元(当时账户存款余额4034.74元)。2014年9月16日,宋桂兰的个人账户向张远浩的该账户汇入86000元。案外人提出异议时,向本院提供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一份、山东中正化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聘用协议书一份、员工工资表三份,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2011)沭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依法应当严格履行。在被执行人拒不自觉履行其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根据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张远浩名下的存款应属张远浩所有,至于该款的来源,本院无需审查,如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可另行向张远浩主张,本院不能直接认定该款是案外人所有。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张远浩银行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日照市鼎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季文涛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霄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