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汤启忠与美尚人家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启忠,宜昌美尚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192号原告汤启忠。委托代理人陈绍刚,宜昌市夷陵区夷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昌美尚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人家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雄,美尚人家装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启忠与被告美尚人家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启忠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美尚人家装饰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启忠撤回对被告宜昌美尚人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已减半),由原告汤启忠负担。审判员  向丽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