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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与周铭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周铭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353号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子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鹄、邓雅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铭东,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铭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市骏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羽中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琦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