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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鹏2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王开鹏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人民路5555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5525716-8。法定代表人秦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军,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开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鹏之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电龙华延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75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风春审 判 员  崔海兰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光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