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82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相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金乡精密管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