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执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学金与兴文县大树子煤矿仲裁案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金,兴文县大树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506-1号申请执行人吴学金,男,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兴文县大树子煤矿,地址:兴文县周家镇洛浦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杨仁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劳人仲案(2014)5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兴文县大树子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兴文县大树子煤矿在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有应进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兴文县大树子煤矿在兴文县周家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应进款项141147.00元(大写:壹拾肆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庸鸿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