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刑执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单良兵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良兵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1480号罪犯单良兵。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9年4月13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单良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30日至2019年2月28日),并处罚金5万元,退赔被害人139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5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20日,经本院(2012)徐刑执字第033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29日止)。该犯现已实际执行五年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苏徐狱假建字第843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单良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卫生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单良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报告,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该犯罚金已缴纳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单良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良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