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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邛崃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与陈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陈艳,陈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邛崃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住所地:邛崃市。负责人华健。委托代理人张健。被告陈艳。被告陈卫东。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陈艳、陈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茹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艳、陈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诉称,2012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陈艳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成农商邛西桥个借2012XXXX号),原告向被告陈艳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7日,约定月利率为7.5‰。2012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陈艳、陈卫东签订了《抵押合同》以被告陈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街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第002XX**号)作为抵押担保。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被告陈卫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于二被告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街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第002XX**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陈艳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成农商邛西桥个借2012XXXX号),约定原告向被告陈艳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1月27日,约定月利率为7.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012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陈艳、陈卫东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成农商邛西桥个抵2012XXXX号)以被告陈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街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第002XX**号)作为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11月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邛房他权字第002XXXX号)。原告依约于2012年12月3日向被告陈艳发放了贷款100000元。二被告陈艳、陈卫东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艳于2013年9月25日归还利息7400元。2013年11月2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直至2014年9月16日,尚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616.25元,共计112616.25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二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陈艳的贷款申请书、二被告共同出具的房产抵押承诺书、《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成农商邛西桥个借2012XXXX号)、《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成农商邛西桥个抵2012XXXX号)、《借款借据》、利息计算清单、《抵押物清单》、房产证(房屋产权证号:邛房权证监证第002XX**号)、他项权利证(邛房他权字第002XXXX号)、土地使用证(邛国用2012第XXXX号)。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与被告陈艳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陈艳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被告陈艳也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但被告陈艳在借款逾期后并未依约履行偿还义务已属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陈艳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艳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利息截至2014年9月16日部分为12616.25元,2014年9月16日以后部分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月利率1.35%(7.5‰×150%)计算。因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卫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被告陈艳、陈卫东以被告陈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街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登记在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2XX**号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借款本金100000元,至2014年9月16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12616.25元,该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卫东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对登记在被告陈艳名下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环街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房产登记在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2XX**号房屋享有抵押权,该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西桥分理处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陈艳、陈卫东负担,现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茹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伦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