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39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3967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露,西安市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史红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露、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2005年被告与一婚外异性关系暧昧,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自己曾经两次起诉,法院均驳回起诉。但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现复诉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同时自己所欠的十万元外债由原告同其共同分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1994年确立恋爱关系,199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某甲(xxxx年xx月xx日生)。婚初双方尚能和睦相处。但从2005年被告同一婚外异性关系暧昧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伤及到夫妻感情。特别是2012年元月3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两次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的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复诉离婚。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位于某某区某某街xxx号x号楼x单元x楼x户的住房一套。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但提出原告所述的住房房产证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是其父的住房,与原、被告无关,并且要求自己所欠的债务由其与原告共同分担。原告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对被告所欠债务表示不知情,亦不愿承担,并提出自己亦有债务4.3万元。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成立。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各自所主张债务的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严重伤及到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现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现均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时,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原告提出要求分割某某区某某街xxx号x号楼x单元x楼x户的住房因房产证在被告父亲名下,涉及到第三人,本案不予涉及;另双方均提出有各自经手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不予认定。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孩子李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00元。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