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黄利雄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雄,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黄利雄,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飞,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雄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利雄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利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黄利雄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