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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黄利雄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雄,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黄利雄,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飞,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雄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利雄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利雄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黄利雄负担。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