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尹某甲、尹某乙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某某,尹某乙,尹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战平,湖北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某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某甲。再审申请人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尹某乙、尹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尹某某申请再审称: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大于公证遗嘱效力,二审判决在认定遗赠抚养协议有效的前提下,以“履行义务不全面”为由维持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赠抚养协议》是否履行。尹某某与扈某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扈某某因病长期住院治疗,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对于扈某某的生前生活照顾,白天基本以尹某乙照顾为主,且在扈某某4次住院资料中,尹某某仅有2次参与的记载,《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扈某某的生活状态并没有发生改变。由此表明,尹某某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的义务并不全面。原审依公证遗嘱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尹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方 红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