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海商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海宁市中海工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童燎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中海工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童燎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商初字第1315号原告:海宁市中海工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水金。委托代理人:吴一。被告:童燎原。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中海工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童燎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良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俊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