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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甬商终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徐尧维与曹纪岳、董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纪岳,董建波,徐尧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商终字第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纪岳。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建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尧维。上诉人曹纪岳、董建波为与被上诉人徐尧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低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曹纪岳、董建波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纪岳、董建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甬余低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曙炜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