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娄某甲与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甲,娄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娄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理人:钱某某(系原告母亲),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被告:娄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娄某丙,安庆市龙山法律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甲诉被告娄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甲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桂生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江 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