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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5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乔春光与王伟王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春光,王伟,王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5375号原告乔春光,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镇。被告王伟,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王利峰,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省神木县神木镇人。本院在审理乔春光与王伟、王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春光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