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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执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振亚与李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亚,李学清,潘二秀,李国良,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70-6号申请执行人王振亚,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学清,曾用名李杰,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潘二秀,女,生于1974年7月4日,汉族,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股东,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国良,男,生于1972年7月9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法定代表人李学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牟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潘二秀、李学清、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0元,保全费4970元,交纳执行费114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名下有豫AD77**汽车一辆、豫AE57**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杰名下有豫A672**汽车一辆。2013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3)牟民初字第228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车辆,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豫AD77**、豫AE57**汽车各一辆。二、续查封被执行人李学清名下豫A672**汽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炜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