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88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姜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姜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84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朱鹤新,北京市分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姜毅,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姜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19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期间内,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95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秋春审判员 罗胜利审判员 胡宗富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