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5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80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郑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本院收到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