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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周建民、周利军与孙培厚、孙艳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民,男,生于195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周利军,男,生于1987年1月16日。被执行人孙培厚,男,生于1959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孙艳萍,女,生于1985年8月14日。系孙培厚之女。本院在执行周建民、周利军申请执行与孙培厚、孙艳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部分彩礼款人民币45000.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利军、周建民与被执行人孙培厚、孙艳萍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部分彩礼款人民币44000.00元,剩余10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补偿被执行人物品损失的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陇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娟 关注公众号“”